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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个职场薪酬常识

2019/12/5 14:07:33

       绵阳网站建设、绵阳APP开发、绵阳微信公众号开发、绵阳网络公司、晴美互动继续昨日的话题。1.出差补助≠加班工资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44条的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应支付不低于200%工资的加班费。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,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,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。至于出差补助,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、市内交通费标准、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,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经济补偿,与因延长工作时间而需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同一个概念。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,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,也要支付加班工资。

       2.强制放假≠不发工资。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的“变相裁员”现象,律师指出,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、停产,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。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,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。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,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、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。

       3.不休年假≠3倍工资。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,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当员工主动提出不休年休假时,不能拿3倍工资;而当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情况征得职工同意,不安排休年休假后,员工才可拿到3倍工资。而界定“自愿”的标准,就是用人单位能否提供书面证据证实“员工自愿”。

       4.春节红包≠加班工资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,春节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加班费: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,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;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,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。一些单位过年发“红包”,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,是一种福利,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,概念不同。“红包”并不能代替加班工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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